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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23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情節重大,得沒入違禁設施或機具案

全文內容

關於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其情節重大者,得沒入其違禁設施或機具」之認定問題,係屬主管機關行政裁量之範圍,仍請依客觀事實自行審酌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123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情節重大,得沒入違禁設施或機具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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