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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7138 號
要旨
查拍賣依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為特種買賣之一種,即係由多數應買人公開出價中,擇其最高者,與之訂立契約之一種競爭買賣 (請參照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第一○九頁至第一一○頁) 。故凡依法經營拍賣業務者,似無不許之理。至於 貴部 (經濟部) 發布之「商品公開標價實施辦法」,核其目的,係為建立商品不二價習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訂定 (該辦法第一條參照) ,屬於特種買賣之拍賣,有無該辦法之適用,併請 卓酌。
全文內容
查拍賣依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為特種買賣之一種,即係由多數應買人公開出價中,擇其最高者,與之訂立契約之一種競爭買賣 (請參照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第一○九頁至第一一○頁) 。故凡依法經營拍賣業務者,似無不許之理。至於 貴部 (經濟部) 發布之「商品公開標價實施辦法」,核其目的,係為建立商品不二價習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訂定 (該辦法第一條參照) ,屬於特種買賣之拍賣,有無該辦法之適用,併請 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