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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7187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議會建議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由民間公正人士擔任,以示公正疑義
主旨
關於台北市議會建議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由民間公正人士擔任,以示公正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依行政院秘書處七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台 (73) 法字第一九六○四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按「各級機關應指派法制 (務) 或熟諳法律人員,承辦國家賠償業務。」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足見國家賠償業務應由各級機關指派本機關人員承辦之。復按台灣省政府、高雄市政府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委員會) 委員之組之,係分別依據臺灣省政國家賠償事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 (請參照附件) ,均由本機關人員兼任之。
(二) 至於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依貴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之 (二) 第一項規定,除第 01 至 10 款列舉之人員外,雖有第 11 款「其他經市長指定之人員。」 (請參照附件) ,惟該款人員參酌首揭說明,仍以本機關人員為宜。台北市議會建議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由民間公正人士擔任,以示公正乙案,因涉及機關體制,於法似有未合,貴府自應遴派本機關人員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為宜。
三 檢附臺灣省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影本各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