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5386 號
要旨
關於以「電話傳真機」傳送公文,如何防止偽造變造一節,似可從作業程序著手 (例如配合傳送公文有關人員之權責規定其作業方式等) 。至於如何規定作業程序,宜請具有專門知識者提供意見。又關於制作與原本內容不相同之複印本或影印本,應否成立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七十二年度第四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此一見解可供參考,惟以電話傳真之文件,其法律上效力如何,及其傳送是否為法定方式等,仍為研義本案之基本關鍵,似宜一併注意及之。
全文內容
關於以「電話傳真機」傳送公文,如何防止偽造變造一節,似可從作業程序著手 (例如配合傳送公文有關人員之權責規定其作業方式等) 。至於如何規定作業程序,宜請具有專門知識者提供意見。又關於制作與原本內容不相同之複印本或影印本,應否成立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七十二年度第四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此一見解可供參考,惟以電話傳真之文件,其法律上效力如何,及其傳送是否為法定方式等,仍為研義本案之基本關鍵,似宜一併注意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