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本案香港華僑王○恩君如確係善意信賴登記之公信力而購買係爭土地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司法院解釋,自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王君既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有權出售其土地與第三人林○祥君,從而其申請移轉登記案,地政機關似應予以受理。至於原真正權利人劉○寅君,雖得於張○本等人未將土地移轉登記於善意第三人前,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因其已移轉登記於信賴登記之王○恩君,以致無法提起,則祗得對張某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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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本案香港華僑王○恩君如確係善意信賴登記之公信力而購買係爭土地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開司法院解釋,自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王君既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有權出售其土地與第三人林○祥君,從而其申請移轉登記案,地政機關似應予以受理。至於原真正權利人劉○寅君,雖得於張○本等人未將土地移轉登記於善意第三人前,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因其已移轉登記於信賴登記之王○恩君,以致無法提起,則祗得對張某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