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7108 號
要旨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得否仍約定從母姓或改姓母姓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係約定子女從母姓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係約定子女改姓母姓之規定。子女出生申報登記時未申請約定從母姓,嗣後再約定改從母姓者,係屬改姓母姓之問題,須依前開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始得為之。
二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得否仍約定從母姓或改姓母姓乙節,本部已於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以法 74 律字第八六四三號函釋 貴部在案。因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於子女出生申報登記時,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約定子女從母姓;如該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已從父姓,嗣後又約定改姓母姓者,仍須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 約定子女從母姓者須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約定子女改姓母姓者須符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母原有兄弟,如約定子女從母姓者,除夫妻雙方有約定子女從母姓之合意外,於出生申報登記時,須其兄弟已死亡而具備母無兄弟之要件,始得為之;如約定子女改姓母姓者,除夫妻雙方有約定子女改姓母姓之合意外,須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後一年內, (即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至七十五年六月五日) 並於申請改姓母姓時,其兄弟已死亡而具備母無兄弟之要件,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