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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決字第 85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龍之監護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龍之監護人之資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決字第 85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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