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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決字第 8505 號
要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龍之監護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龍之監護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