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5)法參字第 515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75 年 04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091 頁

要旨

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代書人應屬於執行業務者,並非各該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代書人既非營利事業,自無申辦營利事業登記之法律依據。至於代書人辦理之事務,是否仍應受其他法令之限制,則為另一問題。

全文內容

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代書人應屬於執行業務者,並非各該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代書人既非營利事業,自無申辦營利事業登記之法律依據。至於代書人辦理之事務,是否仍應受其他法令之限制,則為另一問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75)法參字第 5157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