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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檢字第 11273 號

會議日期 75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一 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取締正為病患施行手術中之密醫,為顧及病患生命安全,未予立即制止,致該密醫於手術完成後逃逸之刑責疑義問題:按刑法縱放便利脫逃罪,須行為人故意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始克成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取締正為病患施行手術中之密醫,為顧及病患生命安全,未予立即制止,如該密醫尚非屬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即令該密醫於手術完成後乘隙逃逸,尚難論該前往取締之人員以縱放便利脫逃罪責。

二 關於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取締或制止正為病患施行手術中之密醫,致該密醫中止手術逃逸,造成病患傷害或死亡之刑責疑義問題:按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密醫對於施行手術中之病患,本負有防止因其行為致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之義務。如於將受取締之際,中止手術畏罪逃逸,致該病患因救治不及而發生傷害或死亡之結果者,顯係未盡防止危險結果發生之義務,依上開刑法規定,自難辭過失傷害或致人於死罪責。倘係經取締人員取締,並制止其繼續施行手術後,不顧病患生命安全逃逸者,如依當時情況判斷,其若不逃逸仍有防止病患傷害或死亡發生之可能者,亦難辭上述過失罪責。至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於實施取締或制止密醫繼續施行手術之行為時,對於病患有無因其行為而發生傷害或死亡之危險,自應為相當之注意,倘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此等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終致發生病患傷害或死亡結果者,似亦不能不負相當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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