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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194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因病無法參加作業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 1/2 計算部分,於法無據

主旨

關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因病無法參加作業,其作業成績之核給及其有關停止、免除強制工作應如何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77 年 8 月 18 日基監教字第 884 號函。

二、前函略謂強制工作處分人,因病無法參加作業,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及日後報請停止、免除強制工作時,可否以其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18 分以上,而檢具事證陳報一節,經核於法尚屬無據。

三、惟前述受處分人,各監得視其健康情形,安排輕便之作業,評定其作業成績,以資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監字第 194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因病無法參加作業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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