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人字第 10868 號

會議日期 78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人員值勤費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

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人員之勤務制度,有關超時工作發給加班費一案,經重加研究結果認為,其超時工作與加班有別,應屬定時值勤性質,以發給「值勤費」為妥適。關於「值勤費」之支給標準如左:

一 本案經函陳行政院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年五月十一日七十八局肆字第一四九○九號函復辦理。

二 茲將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值勤費」之支給標準及有關事項核定如次:

(一) 隔日制戒護 (含備勤及在監、院、所睡眠時間在內) 管理人員「值勤費」支給標準如次:

1 週一至週五每一班 (次) 支給新台幣 (以下同) 二○○元。

2 週六支給三○○元。

3 週日、國定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支給五○○元。

(二) 日勤制人員超時勤務比照前項規定,按上班天數核實減半支給「勤務費」。

(三) 各少年輔育院隔日制戒護人員 (含導師) 比照監所支給「值勤費」標準辦理。惟導師部分,如其原支超時加班費,高於改支之「值勤費」,暫仍准以原金額支值勤費,惟不得重覆支領帶班費。嗣後如「值勤費」標準調整高於現支金額時,則應予併銷。

(四) 機關首長、戒護科 (課) 長及教導、訓導組長等,原則仍維持六、○○○元以下之查勤費。

(五) 「值勤費」自七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前核定各監、院、所仍以舊標準每小時四○元計支加班費,其「值勤費」如與原發加班費有差額時,准予補足其差額。

(六) 各監、院、所戒護管理人員「值勤費」支給標準實施後,不得再任意報支加班費,如確有加班需要,應詳細列舉事由,報部核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法人字第 11108528863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78)法人字第 10868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