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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2696 號
要旨
合作社種類眾多,有可與非社員發生交易者,亦有不能與非社員發生交易者。經查,建築勞動合作社係以社員勞動力為基礎承攬社員或第三人之土木工程,以獲取一定工資,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政府工程應排除在外,不准其承攬。從而如令建築勞動合作社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四項後段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修正「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允建築勞動合作社持該項營業登記證,參加投標,以疏解十四項重大建設勞工短缺問題,似無不可。惟基於與其他廠商公平競標之考量,建築勞動合作社因參加投標而承攬之工程,有關合作社法第七條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優待,似以不得享有為宜。
全文內容
合作社種類眾多,有可與非社員發生交易者,亦有不能與非社員發生交易者。經查,建築勞動合作社係以社員勞動力為基礎承攬社員或第三人之土木工程,以獲取一定工資,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政府工程應排除在外,不准其承攬。從而如令建築勞動合作社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四項後段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修正「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允建築勞動合作社持該項營業登記證,參加投標,以疏解十四項重大建設勞工短缺問題,似無不可。惟基於與其他廠商公平競標之考量,建築勞動合作社因參加投標而承攬之工程,有關合作社法第七條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優待,似以不得享有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