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縣、市議員......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其職務應予解除。本件某縣議會議員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亦未執行易科罰金,雖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故,未送監執行,惟依前項規定,仍應解除其職務。
全文內容
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縣、市議員......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其職務應予解除。本件某縣議會議員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亦未執行易科罰金,雖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故,未送監執行,惟依前項規定,仍應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