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7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所得稅法第 104 條至第 107 條及第111 條之罰鍰數額係依銀元與新台幣之比例折合所為之修正,僅為幣別之變更,故可免受該條例第 5 條所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
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五條規定:「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本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雖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惟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一條之罰鍰數額係依銀元與新台幣之比例折合所為之修正(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七十八卷第一○四期院會紀錄部分影本) ,僅為幣別之變更,罰鍰數額並未變更 (倍數並未提高) ,故似可免受該條例第五條所定之限制,仍繼續適用行政院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二規字第一五八二一號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