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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台內字第 1399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81 年 04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010-1011 頁

要旨

所報有關都市計畫劃設為「行水區」之土地係屬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貴府與行政法院見解似不一致,請轉司法院統一解釋一案,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辦理。內政部研商結論: 一 查都市計畫「行水區」係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使用分區之一種,係將原本即無法供都市發展之土地,依自然環境、地理形勢、使用現況而劃定;而「河道」則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因都市發展需新開人工河道而劃設,二者之劃設原則、目的與依據不同,惟均需透過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為之,始有其效力。 二 水利法所稱之「行水區」係指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或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水道」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其範圍經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此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所明定,準此,水利法所公告之「行水區」、「水道」,無需透過都市計畫之程序予以劃定,其徵收自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三 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行水區、河道」與水利法所公告之「行水區、水道」之法令依據不同,其劃設程序及徵收補償亦有不同之法令規定,本案行政法院將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水道誤指為都市計畫法之行水區、河道,復以水利法之規定,水道包括行水區,而推論都市計畫行水區屬於都市計畫河道之一部分,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顯與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行政法院所作之判決,確有待斟酌。 四 本案請台北市政府依前述各點再補充資料送行政法院供再審之參考。

全文內容

所報有關都市計畫劃設為「行水區」之土地係屬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貴府與行政法院見解似不一致,請轉司法院統一解釋一案,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辦理。內政部研商結論: 一 查都市計畫「行水區」係屬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使用分區之一種,係將原本即無法供都市發展之土地,依自然環境、地理形勢、使用現況而劃定;而「河道」則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因都市發展需新開人工河道而劃設,二者之劃設原則、目的與依據不同,惟均需透過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為之,始有其效力。 二 水利法所稱之「行水區」係指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或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土地;「水道」係指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等水流經過之地域;其範圍經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此為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所明定,準此,水利法所公告之「行水區」、「水道」,無需透過都市計畫之程序予以劃定,其徵收自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三 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行水區、河道」與水利法所公告之「行水區、水道」之法令依據不同,其劃設程序及徵收補償亦有不同之法令規定,本案行政法院將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水道誤指為都市計畫法之行水區、河道,復以水利法之規定,水道包括行水區,而推論都市計畫行水區屬於都市計畫河道之一部分,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顯與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行政法院所作之判決,確有待斟酌。 四 本案請台北市政府依前述各點再補充資料送行政法院供再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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