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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台內戶字第 81019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 5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一案

主旨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報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一案,請惠示卓見。

說明

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北市警戶字第○二四四二○號函辦理。

二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或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更改或更正本名案件,戶政機關核准後應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前經貴部八十一年一月廿七日法 (81) 律○一三七二號函請本部轉各戶政機關辦理在案。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再反映:姓名條例第五條各款改姓情形,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改姓、結婚離婚之冠姓或撤冠姓等案件繁多,基層戶政事務所又無犯罪資料聯線作業,不論事先或事後查詢當事人前科資料執行上確有困難。如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案件,均須向警察局或分局查詢,往返耗費時間亦增加基層工作負荷且易招至民怨。可否免除通報或受理後之申請書,一律送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過濾通報。另新修正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依姓名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申請改名未滿十四歲者,由戶政事務所核定。由於戶政事務所無犯罪資料聯線作業,且未滿十四歲較少有犯罪前科,是否得免查明前科以求簡化問題,請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台內戶字第 81019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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