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院有關單位意見 一 黃金不列為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後,遇走私黃金將如何辦理?如仍列為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除走私黃金應依懲治走私條例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作用? 二 廠商申請輸出貨品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明定個人出口貨品之限額為美金二千元,同條第一款僅規定出境旅客隨身攜帶自用物品,量值為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並無金額之規定,黃金視為一般商品後,對旅客隨身攜帶黃金出境之量值為何? 三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所稱「管制」物品,依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台財關字第七八○一六六六四九號函釋說明二所載,係指: (一) 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二)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規定為禁止類及管制類之貨物。 (三)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 (四)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輸入之大陸物品。 (五) 廢鐵進口及驗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口廢鐵中不得夾雜之新品。 (六) 違反規定攜帶或私運之金、銀。本件財政部建請將黃金自本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中刪除,惟在上開財政部台財關字第七八○一六六六四九號函釋說明二之 (二) 及 (六) 未修正前,黃金似仍屬「海關緝私條例」之管制物品,二者如何配合適用,似值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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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有關單位意見 一 黃金不列為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後,遇走私黃金將如何辦理?如仍列為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除走私黃金應依懲治走私條例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作用? 二 廠商申請輸出貨品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明定個人出口貨品之限額為美金二千元,同條第一款僅規定出境旅客隨身攜帶自用物品,量值為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並無金額之規定,黃金視為一般商品後,對旅客隨身攜帶黃金出境之量值為何? 三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所稱「管制」物品,依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台財關字第七八○一六六六四九號函釋說明二所載,係指: (一) 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二)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規定為禁止類及管制類之貨物。 (三)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 (四)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輸入之大陸物品。 (五) 廢鐵進口及驗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口廢鐵中不得夾雜之新品。 (六) 違反規定攜帶或私運之金、銀。本件財政部建請將黃金自本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中刪除,惟在上開財政部台財關字第七八○一六六六四九號函釋說明二之 (二) 及 (六) 未修正前,黃金似仍屬「海關緝私條例」之管制物品,二者如何配合適用,似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