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1818 號
要旨
一 按現行「廠商申請輸入貨品辦法」第七條規定:「廠商申請輸入之貨品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須經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或許可者,應檢附有關核准登記或許可證件,始可申請進口。」依其文義,申請人自應檢附該有關核准登記或許可證件原件供查核單位查驗,始為正辦。惟該證件之影本如經法院公證人認證或其他權責機關之簽證或驗證,似亦可以之代替原件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 。
二 如按現行進口簽審規定,准許廠商持憑有關核准登記或許可證件影本申請,而事後發現有偽造或變造證件影本或原持有人之授權文件或章戳等情事時,對於行為人,自應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依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及國內其他管理法令 (如飼料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等) 之相關規定論處;並得依現行「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該廠商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以下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處分。至於查核單位之公務員應否負法律責任,宜由權責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認定之。
全文內容
一 按現行「廠商申請輸入貨品辦法」第七條規定:「廠商申請輸入之貨品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須經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或許可者,應檢附有關核准登記或許可證件,始可申請進口。」依其文義,申請人自應檢附該有關核准登記或許可證件原件供查核單位查驗,始為正辦。惟該證件之影本如經法院公證人認證或其他權責機關之簽證或驗證,似亦可以之代替原件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 。
二 如按現行進口簽審規定,准許廠商持憑有關核准登記或許可證件影本申請,而事後發現有偽造或變造證件影本或原持有人之授權文件或章戳等情事時,對於行為人,自應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依刑法第二編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及國內其他管理法令 (如飼料管理法、藥物藥商管理法等) 之相關規定論處;並得依現行「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該廠商予以暫停或停止其一年以下之出口、進口或出進口申請或撤銷其登記之處分。至於查核單位之公務員應否負法律責任,宜由權責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