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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2898 號
要旨
國有財產非屬公用不動產之撥用,不論有償、無償,均依國有財產法第38 條規定辦理,且同法第 39 條撤銷撥用之規定,並未排除有償撥用之情形
全文內容
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撥用,不論有償、無償,均係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而同法第三十九條撤銷撥用之規定,並未排除有償撥用之情形,故無論有償或無償撥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如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除其情形符合同法第六章「處分」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外,應由貴部 (財政部) 呈請行政院撤銷撥用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