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檢字第 12389 號
要旨
檢察官辦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成績計算方式
主旨
提示檢察官辦理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成績計算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應確實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常業犯提起公訴。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法院認被告非為常業犯之判決,如認有違誤,應即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檢察官經依上述提示辦理者,其成績之計算方式如后:
(一) 法院對於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 (非告訴乃論) 規定起訴之案件,認定為非常業犯,並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確定者,應自計算檢察官辦案維持率之案件中扣除,不予列計辦案維持率。
(二)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認定為非常業犯之案件,認係常業犯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者,應自計算檢察官辦案維持率之案件中扣除,不予列計辦案維持率。二 前項檢察官辦案維持率之計算,準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十五點之規定,由各檢察署統計室於各該案件判決確定時通知原承辦檢察官,原承辦檢察官如認有前開情形,應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書具理由簽報檢察長檢定核定不予列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