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8211 號
要旨
KTV業者使用之伴唱帶為非供KTV業者營業使用之公開播映帶者,應依法負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
主旨
貴署陳報有關KTV業者購買合法伴唱帶於KTV店內公開上映供顧客演唱所衍生KTV業者應否負刑責問題,本部研究結果認應採甲說,惟理由應做修正,增列下列文字:「但詞曲著作權人與伴唱帶者另約定伴唱帶業者不得製作公開播映帶為KTV業者所明知,或KTV業者明知伴唱帶製作業者所交付之伴唱帶為非法重製者,或KTV業者所使用之伴唱帶為非供KTV業者營業使用之公開播映帶者,該KTV業者均仍應依法負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署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月四日及六月十四日檢義文勤字第三六四二、三九九五及四一九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