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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27351 號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國內第四台業者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之影片,同步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

主旨

關於國內第四台業者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之影片,同步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 (82) 強廣四字第二一二○六號函。

二 按衛星發射台既設定亂碼 (或鎖碼) ,即有禁止未付費者收視之意思。第四台業者任意以解碼器接收有著作權保護之影片而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應已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播送」之要件。惟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仍應由偵審機關視具體個案之情節依法判斷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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