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陸經字第 8210840 號
要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本案因相關許可辦法尚未發布施行,故無法據以申請辦理,唯內政部現正研擬「臺灣地區人民團體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成員任職或聯合締盟許可辦法」草案,所詢事項將留供參考。
全文內容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本案因相關許可辦法尚未發布施行,故無法據以申請辦理,唯內政部現正研擬「臺灣地區人民團體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成員任職或聯合締盟許可辦法」草案,所詢事項將留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