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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20536 號
要旨
各機關使用之宿舍係屬國有之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是以各宿舍管理機關對於不合續住者提起訴訟請求遷出返還宿舍,於法尚無不合
全文內容
依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各機關使用之宿舍係屬國有之公用財產,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復查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是以本件各宿舍管理機關依據上開規定,對於不合續住者提起訴訟請求遷出返還宿舍,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