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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律決字第 1846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83 年 08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710 頁

要旨

關於「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免稅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廠商進口貨物時,未依關稅法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放行,而於貨物放行後,始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文件之情形,及經濟部有無核發免稅證明之權限等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免稅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廠商進口貨物時,未依關稅法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放行,而於貨物放行後,始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文件之情形,及經濟部有無核發免稅證明之權限等疑義,涉及「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條文之解釋與經濟部之權責,宜請 貴部 (財政部) 徵詢經濟部意見後,參考該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審酌之。

附件

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 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濟部核准,輸入歸屬本章之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者免稅。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機器或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得免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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