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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8463 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免稅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廠商進口貨物時,未依關稅法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放行,而於貨物放行後,始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文件之情形,及經濟部有無核發免稅證明之權限等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免稅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廠商進口貨物時,未依關稅法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繳納保證金放行,而於貨物放行後,始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文件之情形,及經濟部有無核發免稅證明之權限等疑義,涉及「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條文之解釋與經濟部之權責,宜請 貴部 (財政部) 徵詢經濟部意見後,參考該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審酌之。

附件

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九符合工廠管理規定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為開發新產品、改良品質、提高生產力、節約能源、促進廢物利用或改進製造方法,經經濟部核准,輸入歸屬本章之機器設備及專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之儀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者免稅。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機器或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得免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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