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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台法字第 069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請領律師費者,於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即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撤職或休職之處分,其原請領之律師費是否俟刑事判決確定後返還,執行發生疑義一案

主旨

有關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請領律師費者,於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即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撤職或休職之處分,其原請領之律師費是否俟刑事判決確定後返還,執行發生疑義一案,請照法務部意見辦理。說 明:一 復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人第八三○五七○二七六號函。

二 抄附法務部意見一份。

附件

法務部意見一 按公務員懲戒係採一級一審制,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懲戒案件經議決後,其主管長官收受懲戒書後,應即為執行。故公務員之懲戒,一經議決即告確定。至於再審議乃對該議決之非常救濟程序,除再審議結果將原議決撤銷外,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亦無停止執行之之效力。

二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有關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之規定意旨,其立法理由為「依現行公務員之懲戒一經議決,即行確定,如有錯誤並無救濟之道……,爰新增本章規定,以資因應。」故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

三 公務員因公涉訟,於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即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撤職或休職之處分,其原請領之律師費,應即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 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機關,逾期不返還時於其薪餉中扣回。

一 公務員工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二 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

三 公務員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確定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台法字第 069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請領律師費者,於刑事判決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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