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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5832 號
要旨
農會員支領農會之薪給,代辦土地登記業務而未收取服務費用,是否係屬「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請土地登記為業者」疑義
全文內容
按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為業」者,似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的,獲取報酬並藉以維生之義,本部曾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以法83 律決字第○五五七三號函釋意見在案,另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三六四號暨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二六號判例足資參考。又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目的是否僅在「限制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而非一律禁止「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為代理人?本件農會員支領農會之薪給,代辦土地登記業務而未收取服務費用,是否係屬「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請土地登記為業者」,仍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揭意旨,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