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所謂「全部敗訴」係指就訴訟之全部請求或被請求受不利益之終局裁判者而言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所謂「全部敗訴」係指就訴訟之全部請求或被請求受不利益之終局裁判者而言。倘以本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致內政部函中所述事實為例,「全部敗訴確定」者,似係指告訴人周某另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得渠所請求全數即新台幣陸拾萬元民事賠償之謂。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所謂「全部敗訴」係指就訴訟之全部請求或被請求受不利益之終局裁判者而言
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民事事件經法院判決公務員工全部敗訴確定者」,所謂「全部敗訴」係指就訴訟之全部請求或被請求受不利益之終局裁判者而言。倘以本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致內政部函中所述事實為例,「全部敗訴確定」者,似係指告訴人周某另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得渠所請求全數即新台幣陸拾萬元民事賠償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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