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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03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究屬「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

全文內容

按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又省 (市) 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省 (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其文義究屬「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宜請 貴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參酌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03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究屬「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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