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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0326 號
要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究屬「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
全文內容
按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又省 (市) 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省 (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其文義究屬「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宜請 貴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參酌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