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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7134 號

會議日期 84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因公共危險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載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同意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將受領之律師費用返還所屬機關,逾期不返還時於其薪餉中扣回。一、公務員工有刑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本件來函所述,林君既因公共危險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即有上揭規定之適用,似與民事判決之結果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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