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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93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最高法院將上訴案件以判決發回或發交時,該案件當然回復繫屬於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該法院自應依各該審之審判程序,繼續為審理判決,其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者,更得依提起上訴

全文內容

按最高法院將上訴案件以判決發回或發交時,該案件當然回復繫屬於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該法院自應依各該審之審判程序,繼續為審理判決,其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者,更得依提起上訴 (褚劍鴻著「刑事訴訟法論」第六九二頁參照) 。本案依來函所述最高法院業已撤銷高等法院原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參酌上揭說明,該案自仍繫屬於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時仍應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予以停止職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93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最高法院將上訴案件以判決發回或發交時,該案件當然回復繫屬於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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