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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9643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該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時,如在臺灣地區有共同繼承人時,似得類推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六十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是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但書所稱「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似包括本條例在內,合先敘明。復查兩岸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繼承狀態久懸不決,影響臺灣地區經濟秩序之穩定及共同繼承人之權益,特訂定繼承表示期間之規定。故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該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時,如在臺灣地區有共同繼承人時,似得類推適用同條例第十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