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私立勤○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將土地直接捐贈教育部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可知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一為:「各級政府依法受贈之私有土地」。本件私立勤○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若能變該校捐助章程,將土地直接捐贈貴部 (代表中華民國) ,則與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情形相符,貴部 (教育部) 來文所提甲案即屬可採。惟私立勤○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若未能變更該校捐助章程,將土地直接捐贈貴部,則來文所提宜採丙案。 二 土地稅法係財部主管法規,本件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乃請 貴部徵詢財政部之意見。
附件
甲案: 私立勤○高商清算人以書面贈方式,將土地贈與中華民國所有,蓋以私立勤○工商專校業經解散 (未完成清算終結) ,事實上不能接受贈與。 乙案: 由私立勤○工商專校董事會決議拋棄有關土地由高職移轉給工商專校之權利,高商清算人據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處分後,將土地贈與教育部作為繼續辦理教育事業之用。 丙案: 私立勤○工商專校依其捐助章程規定,以債權移轉方式將受贈土地之債權移轉給教育部 (指定國立勤○工商專校為管理人),此時教育部為受贈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係屬國家接受贈與,應有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