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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41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本人之印鑑證明

主旨

關於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本人之印鑑證明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五一○○號函。

二 貴部來函說明三既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證明,印鑑登記辦法並未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本件如確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委任書,似可認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事前同意) 。反之,未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委任書時,戶政機關自不得受理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申請印鑑證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041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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