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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4198 號
要旨
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本人之印鑑證明
主旨
關於法定代理人 (父母) 共同委任其未滿二十歲之子女為受任人,申請該子女本人之印鑑證明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五一○○號函。
二 貴部來函說明三既認「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印鑑證明,印鑑登記辦法並未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則本件如確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委任書,似可認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事前同意) 。反之,未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委任書時,戶政機關自不得受理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申請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