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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7811 號
要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股票股份逾該公司總股份百分之五十時,該公司是否即屬國營事業疑義
主旨
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股票股份逾該公司總股份百分之五十時,該公司是否即屬國營事業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部 (86) 字第二八六七號函。
二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國營事業,係指由政府獨資經營,或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或依公司法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參酌同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之規定,可知所謂國營事業,乃係由國家基於上述政策目的及公共利益,為發揮經濟職能所經營,不以權力為要素之事業 (史尚寬著「行政法論」第一四九頁、第一五○頁,張家洋著「行政法」第四七九頁以下參照) 。本件依來函及其附件所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接管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公司股票,既須依規定儘速變賣,而非以經營為目的,雖其股份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百公之五十,似與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稱之國營事業未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