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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

全文內容

┌─────────────┬────────────────┐│受  刑  人  類  別│重  點  管  教  內  容│├─────────────┼────────────────┤│一、短期尚無犯罪傾向之成年│1.強化入監講習教育。      ││  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2.緩和受刑人之被拘禁感,靈力避免││  五年未滿)      │ 使其產生隔離社會之意識。   ││             │3.運用諮商輔導技巧,加強個別教悔││             │ 之實施。           ││             │4.協助喚起更生意願,達成收容期間││             │ 自我設定之目標,並加強實施釋放││             │ 前教育。           │├─────────────┼────────────────┤│二、中長期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掌握其情緒、思想及態度之起伏變││  受刑人(刑期五年以上十│ 化情形。           ││  年未滿)       │2.授以需要長時間始能嫻熟之職業訓││ │ 練及教育。          ││             │3.鼓勵參與機構內團體活動,加強提││             │ 供一般社會資訊。       ││             │4.注意其健康管理及體力之維持。 │├─────────────┼────────────────┤│三、長期且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施以嚴正之管教態度,加強戒護警││  受刑人(刑期十年以上及│ 備能力。           ││  無期徒刑)      │2.注意其收容期間之人際交往,特別││             │ 是幫派關係。         ││             │3.培養其工作意願和勞動習慣,改善││             │ 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關係。 ││             │4.審慎考核其日常言行表現,注意從││             │ 實提報其假釋。        │├─────────────┼────────────────┤│四、少年受刑人      │1.充分理解少年身心發展各階段之特││ │ 徵,使其習得適應社會所需之常識││             │ ,養成遵法守法之習慣。    ││             │2.協助其取得教育與職業訓練相關資││ │ 格,加強實施文康體育活動,函養││             │ 活潑進取精神。        ││             │3.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 │ 良好關係。          │├─────────────┼────────────────┤│五、女性受刑人      │1.安撫並穩定其情緒,助其習得與家││             │ 庭生活有關之知識與技能。   ││             │2.指導其熟悉有關教養及富含生活趣││ │ 味之事物。          ││             │3.注意其健康管理並致力維持其與保││ │ 護者承擔者間之關係。     │├─────────────┼────────────────┤│六、外籍受刑人      │1.加強協助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意思溝││ │ 通,注意避免其與本國受刑人發生││             │ 衝突與摩擦。         ││             │2.指導使其理解本國文化、風俗習慣││             │ 及本國國民之特性,以促進服刑生││             │ 活正常化。          │├─────────────┼────────────────┤│七、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受刑│1.熟知其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之症狀││ 人 │ 與特徵,並將治療處遇列為優先考││             │ 慮事項,加強實施複查並適時調整││             │ 治療方式。          ││             │2.依其症狀之改善情形適時重新將其││ │ 編入一般健康者處遇群,以加速恢││             │ 復其適應性。         ││             │3.事先籌劃安排其未來回歸社會之問││ │ 題。             │├────┬────────┴────────────────┤│說  明│一、受刑人之類別係依其刑期、類別、年齡、國籍及身心││    │  狀況等情形加以區分。             ││    │二、有無犯罪傾向之判定基準,除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    │  法」有關規定詳加分析研判外,並應依其有無服刑經││    │  歷、是否具有反社會性團體之屬性、犯型態樣屬偶發││    │  性機會犯或習慣性計畫犯、有無藥癮習癖等指標為著││    │  眼點。                    ││    │三、所謂「反社會團體」,係指幫派流氓、暴力團體、竊││    │  盜團體或走私集團等與犯罪有親近性之組織而言。 │└────┴─────────────────────────┘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字第 109040050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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