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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決字第 000833 號
要旨
監獄各類受刑人管教重點參考標準表
全文內容
┌─────────────┬────────────────┐│受 刑 人 類 別│重 點 管 教 內 容│├─────────────┼────────────────┤│一、短期尚無犯罪傾向之成年│1.強化入監講習教育。 ││ 受刑人(刑期六個月以上│2.緩和受刑人之被拘禁感,靈力避免││ 五年未滿) │ 使其產生隔離社會之意識。 ││ │3.運用諮商輔導技巧,加強個別教悔││ │ 之實施。 ││ │4.協助喚起更生意願,達成收容期間││ │ 自我設定之目標,並加強實施釋放││ │ 前教育。 │├─────────────┼────────────────┤│二、中長期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掌握其情緒、思想及態度之起伏變││ 受刑人(刑期五年以上十│ 化情形。 ││ 年未滿) │2.授以需要長時間始能嫻熟之職業訓││ │ 練及教育。 ││ │3.鼓勵參與機構內團體活動,加強提││ │ 供一般社會資訊。 ││ │4.注意其健康管理及體力之維持。 │├─────────────┼────────────────┤│三、長期且有犯罪傾向之成年│1.施以嚴正之管教態度,加強戒護警││ 受刑人(刑期十年以上及│ 備能力。 ││ 無期徒刑) │2.注意其收容期間之人際交往,特別││ │ 是幫派關係。 ││ │3.培養其工作意願和勞動習慣,改善││ │ 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關係。 ││ │4.審慎考核其日常言行表現,注意從││ │ 實提報其假釋。 │├─────────────┼────────────────┤│四、少年受刑人 │1.充分理解少年身心發展各階段之特││ │ 徵,使其習得適應社會所需之常識││ │ ,養成遵法守法之習慣。 ││ │2.協助其取得教育與職業訓練相關資││ │ 格,加強實施文康體育活動,函養││ │ 活潑進取精神。 ││ │3.致力維持其與保護責任承擔者間之││ │ 良好關係。 │├─────────────┼────────────────┤│五、女性受刑人 │1.安撫並穩定其情緒,助其習得與家││ │ 庭生活有關之知識與技能。 ││ │2.指導其熟悉有關教養及富含生活趣││ │ 味之事物。 ││ │3.注意其健康管理並致力維持其與保││ │ 護者承擔者間之關係。 │├─────────────┼────────────────┤│六、外籍受刑人 │1.加強協助其與管教人員間之意思溝││ │ 通,注意避免其與本國受刑人發生││ │ 衝突與摩擦。 ││ │2.指導使其理解本國文化、風俗習慣││ │ 及本國國民之特性,以促進服刑生││ │ 活正常化。 │├─────────────┼────────────────┤│七、精神障礙或身體殘疾受刑│1.熟知其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之症狀││ 人 │ 與特徵,並將治療處遇列為優先考││ │ 慮事項,加強實施複查並適時調整││ │ 治療方式。 ││ │2.依其症狀之改善情形適時重新將其││ │ 編入一般健康者處遇群,以加速恢││ │ 復其適應性。 ││ │3.事先籌劃安排其未來回歸社會之問││ │ 題。 │├────┬────────┴────────────────┤│說 明│一、受刑人之類別係依其刑期、類別、年齡、國籍及身心││ │ 狀況等情形加以區分。 ││ │二、有無犯罪傾向之判定基準,除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 │ 法」有關規定詳加分析研判外,並應依其有無服刑經││ │ 歷、是否具有反社會性團體之屬性、犯型態樣屬偶發││ │ 性機會犯或習慣性計畫犯、有無藥癮習癖等指標為著││ │ 眼點。 ││ │三、所謂「反社會團體」,係指幫派流氓、暴力團體、竊││ │ 盜團體或走私集團等與犯罪有親近性之組織而言。 │└────┴─────────────────────────┘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字第 109040050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