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18821 號
要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中華航空公司之飛機租賃合約疑義
全文內容
按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中華航空公司之飛機租賃合約第二條規定:「租期自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由乙方接收該飛機之日起,為期十九年六個月。但有左列情況之一者,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通知對方,暫時停止或予以終止本租約。一、國家徵用或政府另有安排時。二、該飛機損毀至無法修復使用時。」第十一條約定:「合約期滿時,乙方付清應付租金及費用後,飛機產權移歸乙方。」及第十二條規定:「本合約租賃期限內,除依本合約第二條及第十條事由終止租約者外,如一方擬中途解約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須得對方之同意後始得為之。」故本件契約當事人一方如有前揭合約第二條但書之情形者,自得終止合約,該局於終止合約後,有關飛機之管理、處分似應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規定處理。至由中華航空公司付清應付租金及費用後,將飛機所有權移轉予該公司乙節,依前揭合約第十一條約定,係於合約期滿時為之。另是否准予比照該局原處理 B-198貨機及 B-182 客機案例部分,宜請本於職權作政策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