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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49042 號
要旨
有關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期間之相關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期間之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 (87) 內著字第八七○五八二一號函。
二 按「獨立成一著作之觀念」雖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所新增,惟繼續或逐次發行之著作,能「獨立成一著作」者,在該次修法前即已存在之事實,況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修正時,已改採創作保護原則,即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不再以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如繼續或逐次發行之著作,以該著作第一冊之最初發行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似過於嚴苛。因此,基於公平性及保護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考量,對於該類著作,如係繼續或逐次發行之著作,應先判斷其各次發行是否能獨立成為一著作,如依其各次發行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應依各別發行日計算;如各次發行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發行日計算,似較為妥適。貴部之意見 (擬採甲說) ,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