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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35108 號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可否在資深律師之指導下,於企業之法務部門從事相關之法律事務疑義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可否在資深律師之指導下,於企業之法務部門從事相關之法律事務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 (八八) 油法八八○六○○八四號函。

二 本案經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八八) 教字第○七四三號函復,略以:

(一) 經函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略以:「‥‥‥依目前『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五條』係明訂於『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有關第二階段是否可在大企業法務單位完成,基於『大企業』之定義及學習品質之考量,暫不宜於非律師事務所之其他法務場所代替。」

(二) 次查企業法務部門與律師事務所工作內容並不相同,各企業因業務種類、性質及規模均有差異,法務工作重點亦有不同,且因企業之顧問律師服務方式或按件計酬,或特約時段上班,或純粹法律諮詢等不一而足,因此顧問律師如何指導?客觀上不易認定,執行上恐有爭議。

三 末按學習律師於律師考試榜示及格後,依律師職前訓練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須在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者,係因律師處理之事務較具自主性,此一實務訓練方式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理等能多所了解之故,此種訓練目標恐非在企業體內之法務單位接受法律事務之訓練所可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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