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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41427 號
要旨
關於中○電信公司陳報擬依法收回中壢後寮地區被占用土地案之處理方式
主旨
關於中○電信公司陳報擬依法收回中壢後寮地區被占用土地案之處理方式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交總八十九字第○六二七四一號函。
二 依來函資料所述,本件被占用之國有土地,現均已獲法院判決確定,且正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中。又該被占用之國有土地,因並未作價投資中○電信公司,則仍屬國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如該被占用之土地為公用財產,宜由該直接使用管理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處理;如為非公用財產,則屬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職掌 (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參照) ,宜由該局本於職權通盤考量審酌之。至於是否免除不當得利之追討乙節,如別無強行規定,則屬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衡酌公平原則與公益私益之平衡加以裁量範圍,並應注意有關預算決算執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