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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0304 號
要旨
關於農會總幹事停職期間,可否准予退休疑義
主旨
關於農會總幹事停職期間,可否准予退休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八九) 農輔字第八九○一四七○五八號函。
二 按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第二項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次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後段規定:「總幹事之資遣、退休、或撫卹,應向理事會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同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會員工辭職、解聘或解除職務者,均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觀之,對於農會員工之退休,除須符合該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法定年資及年齡外,尚須符合上開規定。但對於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之因案停止職權得否辦理退休,並無明文。本件依來函所述,本案有關人員於六十年四月起任總幹事至八十九年五月遭停職處分,並未解除職務,得否依其申請退休,相關法規並無明定,是否可依內政部之意見,准其先辦理復職及退休,退休金由農會專戶存儲,並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規定發給 (該部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台 (八九) 內社字第八九一七五八九號書函參照) ,宜請 貴會本於職權衡酌公益與私益自行審酌之。但為避免爭議,建請修訂相關農會法規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