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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檢字第 010872 號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候補檢察官因實施公訴所制作之「補充理由書」、「論告書」及「略式起訴書」等相關書類,均得作為辦案書類送審

主旨

本部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臺灣士林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其所屬候補檢察官因實施公訴所制作之「補充理由書」、「論告書」及「略式起訴書」等相關書類,均得作為辦案書類送審。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檢英人字第○○七七一四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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