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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301 號
要旨
關於立法委員擬廢止「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衍生部分問題囑表示意見乙案
主旨
關於立法委員擬廢止「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衍生部分問題囑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元月二日台財融 (二) 字第八九七七五五四二號函。二 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又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左:一、……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員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準此,除事業組織特別法另有規定外,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須政府資本 (包含公營事業投資之資本) 超過該合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方屬公營事業。來函所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如予廢止,該行是否仍為民營銀行乙節,應視該行政府資本是否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而定,惟案涉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自行審酌。至來函所述於計算該行是否為民營銀行時,大陸地區股東之持股是否應納入民股計算乙節,涉及「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等規定之解釋,請洽法規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