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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2266 號
要旨
關於「約聘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所涉公務機關臨時性質人員與國家之法律關係及救濟途徑等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約聘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所涉公務機關臨時性質人員與國家之法律關係及救濟途徑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銓一字第二○○八三八九號書函。二 按本草案第二條規定:「約聘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約聘人員人事事項之規範有掛一漏萬之虞,基於立法技術之考量,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如將上開草案第二條規定之「適用」改為「準用」,因「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其他事項之謂,是如修正為「準用」,其「準用」範圍為何?是否有違上開立法目的,實有再予斟酌之餘地。又依草案第二條所謂「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應以該「其他法律」之適用對象亦包括約聘人員為限。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約聘人員?如未包括則無適用餘地,自不生排除問題,故似宜於草案中明定排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等相關規定為妥。另如「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尚有不足,而有必要準用其他法律時,亦可另為準用之規定,但應具體明列,自不殆言。
三 又本草案擬參照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九條之立法例,於本草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約聘人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並依聘約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乙節,查上開規定既明定各機關約聘人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則是否僅限於「依聘約」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仰仍受其他相關法規之規範?聘約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是否詳盡?不無疑義,建請 貴部釐清,以免掛漏。
四 承辦人及電話:林建宏,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