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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5336 號
要旨
關於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審判決,依農會法解除職務,爾後得否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乙案
主旨
關於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審判決,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予以解除職務,爾後得否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七月三日 (九○) 農輔字第九○○一二八○一七號函。
二 貴會來函說明二所敘意見,本部敬表贊同。惟為避免滋生適法性疑義造成執行之困擾,建請修正農會法相關條文,始屬正辦。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全慶、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