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21085 號
要旨
關於法定代理人與不未成年子女辦理分割繼承,因涉自己代理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條文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遭駁回乙案
主旨
關於法定代理人與不未成年子女辦理分割繼承,因涉自己代理而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條文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遭駁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五一八三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二五七○號函略以:「本件個案既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二八二號裁定以『本件尚無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所謂利益衡突之事情可言』『法定順位監護人且無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相對人權利義務之情事』等理由,駁回指定監護人之聲請,裁定後未經抗告廢棄,於本個案即應受該裁定拘東,主管機關應依據裁定意旨,本於職權決定是否准予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