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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字第 0022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者之執行疑義

主旨

貴署函以有關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者,移送少年法院 (少年法庭) 執行時,其年齡有無受到限制?若受此限制,此類案件應如何執行?又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時究應向普通法庭抑或少年法庭為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檢偕執 (一) 字第○○○○八八號函。

二 同意貴署研究意見,即少年在被宣告緩刑時,不論已否年滿十八歲及少年在假釋期中,不論是否已年滿二十一歲,其保護管束均應交由少年法院之少年保護官執行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三月份法律問題研討會亦採此見解) ;又聲請裁定少年假釋付保護管束,亦應向少年法院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字第 0022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有關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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