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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矯司字第 0012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應依說明加強戒謢外醫勤務,以防範脫逃事故發生

主旨

為本(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臺灣臺北監獄發生受刑人陳○○,戒護外醫脫逃案,各監院所校希依說明之提示事項加強戒謢外醫勤務,以防範事故之發生。請查照。

說明

一、對有病痛之人犯,應加強照顧與考核,並了解其病情變化與醫療情形,戒護與醫療衛生人員,應密切溝通聯繫,如有違常情事,應即妥做處理,以及防範有偽病謀逃之情事發生。

二、應確實建立收容人基本資料卡,遇有戒護外醫勤務時,應將該卡影印交予戒護人員,以了解該病犯之名籍資料及性行考核情形。

三、對於特殊人犯,如重大刑案、重大幫派分子、社會知名人士、有脫逃意圖等人犯戒護外醫,主管戒護人員除應指派幹練之管理人員擔任戒護勤務外,對戒護人員並應提示人犯之特殊性及勤務應注意之事項如勤務之查察,戒送過程如有必要並得商請警方協助戒護。

四、戒護人犯外醫,戒送時期及行程應嚴守秘密,非經准許,不得任意變更,尤其不得中途停留或讓收容人使用電話或與外人接觸。

五、外醫或戒護住院之人犯,如有醫療或其他因素須與家屬聯繫,應由機關辦理,嚴禁戒護管理員代打電話聯繫。

六、戒護人犯外醫,應攜帶警笛、警棍或槍械及無線電對講機、行動電話,加強警戒及隨時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於上、下車及診療過程,注意四週可疑之人、車及其他特殊狀況,避免有被挾持或傷害之情事發生。

七、戒護人犯外醫,應依規定使用戒具,於戒護行程中如有解開戒具之必要時,應注意戒護及安全。

八、加強管理人員之實務訓練,講解事故實例及執勤技巧和落實勤務規定,以提升管理品質,防範事故於無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矯司字第 0012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應依說明加強戒謢外醫勤務,以防範脫逃事故發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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