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無法徵起欠稅准予暫行報結項目」一種,經報奉行政院核定自六十七年度 (即從六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開始停止適用。說明:一、本件根據行政院台 (66) 財七○八九號函辦理。二、查滯欠稅捐,無法徵起案件,依稅捐稽徵法公布前之法令,除所得稅法外,並無徵收期間之規定,前經本部擬具「無法徵起欠稅准予暫行報結項目」一種報奉 行政院核定施行,惟自稅捐稽徵法公布後,按該法第二十三條「應徵之稅捐,自確定之日起,七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之規定,嗣後各項稅捐之徵收,自應悉依該條規定之徵收年限辦理,對其逾期未徵起者,即可註銷,毋須另案在徵收期間辦理報結。
全文內容
「無法徵起欠稅准予暫行報結項目」一種,經報奉行政院核定自六十七年度 (即從六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開始停止適用。說明:一、本件根據行政院台 (66) 財七○八九號函辦理。二、查滯欠稅捐,無法徵起案件,依稅捐稽徵法公布前之法令,除所得稅法外,並無徵收期間之規定,前經本部擬具「無法徵起欠稅准予暫行報結項目」一種報奉 行政院核定施行,惟自稅捐稽徵法公布後,按該法第二十三條「應徵之稅捐,自確定之日起,七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之規定,嗣後各項稅捐之徵收,自應悉依該條規定之徵收年限辦理,對其逾期未徵起者,即可註銷,毋須另案在徵收期間辦理報結。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80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800767660號函,不再援引適用:法已修改(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本函為過渡時期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