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字第 851108564 號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
主旨
被繼承人死亡,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北區國稅資字第八五○八○七六七號函。
二 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於前條情形準用之。」分別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明定。本件被繼承人楊君死亡,繼承人未辦理遺產稅申報,所遺台北市萬大路房屋 (持分二分之一) 及中正區青年段土地 (應有部分三二九二○分之一七五) 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債權人劉君取具法院命被繼承人楊君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劉君之確定判決,申請代位申報遺產稅,依前揭規定,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編註
1.本筆資料,第 9 行「楊君」,第 9-11 行「台北市○○路」、「(持分二分之一)」、「中正區xx段」、「(應有部分…一七五)」及第 11 行「被繼承人楊君之」等屬個案相關文字,爰予刪除。

